建设项目三同时,孟雷律师解读:企业行政合规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这样的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北京楹庭孟雷律师为大家讲解企业合规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律的依据及相关的违法责任。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1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及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需要配套设施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即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孟雷律师解读:企业行政合规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这样的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通过这些法律规定来看,现实中常见的关于三同时违法制度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需要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及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等常见的违法行为。

那么针对这些法律的规定以及常见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如下相应的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及所说的这三同时制度。

第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之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其配套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上是关于三同时遵守三同时制度的管理规定,以及企业的行政合规的内容。那么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表现,那么应当采取相应的积极的措施,避免关于三通时制度违反法律风险的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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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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