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旅游局关于催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旅行社必须依法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本市除大部分旅行社已按规定缴存外,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旅行社未按期缴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请以下旅行社务必于2014年11月30日前足额缴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并持与银行签订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存单(原件及复印件)和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到成都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仍未缴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并未在我局办理备案手续的,将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旅行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尚未足额缴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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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杜妮鸿;联系电话:61882981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3号楼20楼32026室
成都市旅游局
2014年10月9日